笞刑古时以小荆条或竹片抽打人犯臂、腿或背的刑罚。隋代定为五刑之一,后沿袭到清末。《唐律疏议·笞刑》:“当劓者笞三百,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区分。” 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名部 > 笞杖 > 笞刑 笞刑 chīxíng 刑罰名。用荆條或竹板打人背、臀、腿部。與杖、徒、流、死合稱五刑。漢文帝接受御史大夫馮敬建議,以笞刑代替古來的劓刑及斬左趾之刑。《新唐書·刑法志》:“至隋始定爲: 笞刑五,自十至五十。”《明史·刑法志》:“笞刑五,自一十至五十;每十爲一等加减。” 各种的刑罚 各种的刑罚百刑 刑罚的名称:刑名 刑罚的种类:刑种 军中的刑罚:军刑 按其罪行应判的刑罚:罪刑 对造谣惑众的人所处的刑罚:造言之刑 用鞭子或竹板拷打的刑罚:笞(笞刑) 扑罚 笞刑和杖刑:笞杖 鞭抽棒打的刑罚:鞭杠 用鞭杖的刑罚:鞭(鞭刑;鞭拊;鞭杖) 罚抶 棰楚 用棍棒等拷打罪犯的刑罚:杖(杖刑;杖棰;杖罚) 棰 棰 决罚 剥夺犯人自由的刑罚:徒(徒刑) 刑徒 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死刑 极刑 重罪重辟 重诛 肆刑 极典 深辜 斩首的刑罚:殊死(殊死刑) 斧钺之诛 接受死刑:归死 杀头或腰斩的刑罚:斩杀 用绳子勒死的刑罚:绞刑 死刑以外的刑罚:小辟 死刑以外的一切刑罚:生刑 施于下体的刑罚:下服 施于上体的刑罚:上服 刺颊 古代剃去鬓须的刑罚:耐罪 在罪犯脸上刺字,以墨涂之:黵(黵面) 黥(灼黥) 墨面 墨辟 刀墨 刺字 刺面 于额上刺字:黥首 刺面额,涅以墨之刑:剠 以刀刺面、染黑为记:墨 ☚ 刑罚 各种程度的刑罚 ☛ 笞刑 笞刑古代竹板击人体的刑罚。初为教刑,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敲打臀、腿,以正其过。至秦代,笞已成为无文之重刑,汉景帝几更其笞令,去重从轻。隋代将其定为五刑之一,以后各代各国均沿用,并将其作为常刑。元代将笞刑定为6等: 7下、17下、27下、37下、47下、57下。笞不当罪则杖,杖罪重于笞罪。唐代定笞杖尺寸为,大头2分,小头1分半,长3尺5寸。(见:笞) ☚ 笞 笞杖 ☛ 笞刑 笞刑刑罚名。指用小竹板或荆条击打罪犯的刑罚。笞为笞打,又称“箠楚”。《尚书·舜典》:“扑作教刑。”表示笞原为教化用刑。秦时已广泛使用这种刑罚。汉文帝刑制改革,废肉刑,以笞三百代劓刑,笞五百代斩左趾。从此笞刑成为法定刑。景帝时,定《箠令》,规定:“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汉书·刑法志》)使笞刑更为规范化。隋唐至明清笞刑为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唐律疏议·名例律》:“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捶挞以耻之。”唐代规定笞刑分为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宋因唐制。元代笞刑自七至五十七,分六等。明又与唐同。清改折为板,以小竹板捶击。 ☚ 居作 杖刑 ☛ 笞刑chi xingflogging as a punishment 笞刑can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