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它不是法律制裁,而是一种强制教育手段。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5种。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2) 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 (3) 隐藏、转移、 变卖、 毁损已被查
扣押的财产; (4)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 (5) 对司法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参加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 (6) 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罚款的金额为200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行为人对罚款、拘留不服的,不得上诉。但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