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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合作社条例》规定:(1)注册官按本条例规定进行研讯或查阅,或在接获注册合作社3/4的社员申请后,如认为该社应予解散,可发出命令取消该社的注册。(2)无论何时,注册官如证实任何注册合作社的社员已减至不足10人,可以书面下令取消该社的注册,取消令应从发出之日起生效。(3)被取消注册的合作社即日起终止为法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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